谁是荣誉产权的所有者?

河南人魏青刚在青岛打工,3次下海救人,成就英雄壮举,先后被评为“感动青岛”、“感动山东”、“感动中原”、“感动中国”人物,是个实实在在的“感动人物”。最近魏青刚以自己的名字开办了“魏青刚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引起争论。其实,这样的争论早在1999年就展开过。当时,一位上海的水电工徐虎“辛苦我一人,方便千万家”,20年如一日,成为全国劳动模范、十五大代表。后来,徐虎所在的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成立了以徐虎的名字命名的徐虎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徐虎当上了公司的副董事长,劳模下海了。据说,公司经营得还不错,但徐虎本人却受到众人的诸多不理解。后来还有其他的一些英雄劳模人物下海也引发了类似争论,估计此类争论将日渐增多,因为会有更多的“感动人物”、英雄劳模下海。

这类争论的直接起由在于,成为“感动人物”或英雄劳模的人通常主要是由于在精神上有特别感人之处。想起他们,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无私奉献”这样的字眼。但创业是一项追求利益的行为,无论创业者把自己的创业动机说得如何高尚,但难掩自己首先是利益的追求者和获得者,这和人们对他们“无私奉献”的定位相差较远。其次,这些被评上“感动人物”或英雄劳模的人如果创业,其所获荣誉必然成为其无形的商业资本,而且这些人是在获得巨大荣誉后才开始创业,显然是主动地将所获得的荣誉用于商业目的,这又带来诸多问题:他们有权这样做吗?甚至可以怀疑,他们是否在做出“感动人物”行为时,就冲着将来可能获得的巨大荣誉甚至进一步的商业利益而作出的壮举?

笔者认为,所有这些争论和不理解产生的一个更基本原因在于,在荣誉产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在更早一些时候,这个问题是没有争论的,任何人取得任何荣誉都应归功于党和组织。一位荣誉获得者,甚至一位运动员取得冠军,都要表示,是党和组织的培养才有我今天,一切荣誉归功于党和组织上。对此,领导们也确信不疑,对有些居功自傲的人爱说,荣誉是党给的。党可以给你,也随时可以收回。而现在,“感动人物”或英雄劳模用自己所获得的荣誉作为无形资产来创业经商,而如果并不拥有荣誉的产权,就肯定在用别人的资产谋取私利,这至少有了道德上的问题,而“感动人物”或英雄劳模又是道德的楷模。

那么,今天我们到底应如何看待荣誉产权归属?

笔者更倾向于,荣誉产权归荣誉获得者。

首先,荣誉获得者作出了最直接的付出、甚至冒着牺牲生命的危险才获得荣誉。徐虎20年如一日出色地做平凡工作,而魏青刚更是冒着生命危险3次下海救人。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获得荣誉。

其次,虽然任何崇高的行为都有他人和社会的因素,可以列出长长的名单。但产权理论告诉我们,一项产权要有意义必须是,获得产权所带来的利益超过界定并维护产权的成本。这样说来,其他相关的人所获得荣誉的利益远远低于界定和维护其产权的成本,这样,能界定的荣誉的产权在技术上只能是荣誉获得者。其实,其他相关的人为这些“感动人物”、英雄劳模感到骄傲也就已经是他们的回报了。

再者,这些“感动人物”和英雄劳模利用其获得的荣誉作为无形资产创业经商如果能有益于社会,社会也没有必要不支持他们。魏青刚的家乡县的书记郭永昌支持魏青刚创业、并给起了公司名号值得肯定。

最后,我们赞扬“无私奉献”,同时,我们也要肯定“有私奉献”。如果徐虎在默默无闻辛勤工作的时候就期待别人有一天会发现他并给他巨大荣誉甚至商业利益,如果魏青刚在决定救人时就想到这可能给他带来巨大的荣誉甚至商业利益又怎么样?我认为,他们还是英雄。是不是英雄首先在于,有没有英雄的行为。据我判断,世界上绝对“无私奉献”如果不是没有,相信是极少的。如果一定要求“无私奉献”才能当英雄,估计人间难有英雄。其实,我们给英雄们巨大的荣誉、并支持他们将荣誉进一步转化为商业利益,就是要鼓励那些潜在的英雄们,作英雄之为,得英雄之誉,收英雄之利。如此,英雄辈出可期。

再说两个孔子的故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更多的启示。子贡从诸侯国赎回一名鲁国人,但却推辞应得的酬金。孔子批评说:这次你就做得不对了,酬金是为了奖善,取酬金无损于你的德行,而不取酬金今后鲁国人就不愿意再赎人了。另据记载,孔子的弟子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那人用一头牛感谢他,子路欣然收下。孔子评论说,从今后鲁国勇于救人者会越来越多(《孔子家语》)。

我猜想,如果孔老夫子得知徐虎、魏青刚们获得巨大荣誉后再创业且得利颇丰,十有八九也会赞扬他们为“大仁大义”。



(本文发表于《经济视点报》2006年3月23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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