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会章程
作者:admin 日期:2008-05-05
河南财经学院
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会章程
第一届第一次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大会通过
2006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1、约定
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简称为本系;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大会简称为全系学生大会。
本章程使用的“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会”有两种含义:
(1)广义的学生会,指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代表委员会、仲裁与监督委员会的总和。
(2)狭义的学生会,仅指学生会主席领导下的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本章程中的“本会”是指广义的学生会,“学生会”是指狭义的学生会。
2、准则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服从中共河南财经学院党委、河南财经学院行政和本系的领导;接受院团委、院学生会的指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独立开展工作。
3、宗旨
本会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权利
本系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1)法律保护:国家法令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所赋予学生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护;
(2)表达自由:学生有按自己意志表达的自由;
(3)集社自由:学生有权成立学生社团并向本系同学开放,每个同学都有参与该学生社团并监督其运行的权利;
(4)学生媒体:学生有通过合理程序创办学生刊物和发布公共信息的权利;
(5)杜绝歧视:无论民族、信仰、性别、出身、政治观点、能力状况如何,每个学生享有均等机会;
(6)共同管理:学生有通过一定程序以一定方式提出议案的权利,对本会工作和机构设置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7)学生选举:学生均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5、机构
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包括: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代表委员会、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各自独立履行职责。每个机构下可设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6、职能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本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职能部门若干。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受到学生代表委员会、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及全系学生的共同监督。
7、学生会主席
学生会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对学生代表委员会和全系学生大会负责,被授予以下权利:
(1)制定本届学生会工作计划,报请学生代表委员会批准,获得通过后报请本系主任批准;
(2)做好学生会预算,报请学生代表委员会批准,获得通过后报请本系主任批准;
(3)提出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干部名单,报请学生代表委员会批准;
(4)组织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5)代表本会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活动;
(6)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各种临时机构,主席负责明确各种临时机构的权责;
(7)学生会主席有权对学生大会做出的决议行使否决权,并提出说明。对被学生会主席否决的决议,学生大会再次表决,如有2/3以上票赞成,则学生会主席必须执行通过的决议,否则,先前做出的决议无效。
8、学生会副主席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被授予以下权利:
(1)在主席的领导下,指导分管的各部部长完成各项工作;
(2)由主席授权对外代表本会,也可经由主席指定暂代主席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
9、职能部门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名,实行部长负责制,对学生会主席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干事。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下列职能部门:
(1)学习部
配合教师做好与教学有关的各项工作,为同学们提供内容新颖、题材广泛的讲座及各种学习活动,包括辩论赛、知识竞赛,英语口语竞赛等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协调学生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向同学们做好考前动员工作,积极营造系内优良学风。
(2)文体部
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文体活动,如举办晚会,歌咏比赛等,活跃校园文化气氛;组织各种体育竞赛,号召并组织学生锻炼身体。
(3)公共关系部
负责宣传和对外联络工作。选择合适的媒体对外宣传学生会的活动,经学生会主席授权代表本会向公众发布信息。通过外联加强与外系及其他院校学生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代表本会商洽联合举办的各种活动。通过邀请赞助,募集本会活动所需的资金和其他资源。
(4)社团部
凡是在本系注册的学生社团均须服从社团部的指导,社团部有权对其财务状况及其开展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在本学生会注册的社团包括本系学生组织的社团及河南财经学院的其他学生社团,这些社团在本系社团部登记注册。
10、财务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受学生会主席领导,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按多数原则做出决议。负责制定本会财务政策和具体操作细则,编制学生会预算和决算,依次向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委员会、系主任报请审批,全部获得批准后正式生效。协助学生会的其他机构及在社团部注册的学生社团编制预算。统一管理本系下拨经费及系公共关系部、社团部上缴的各项收入。对除财务委员会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的决算进行审计。每学期向本系学生公布上学期决算和本学期预算。
第三章 学生代表委员会
11、职能
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全系学生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本系全体学生行使权力。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4名,主任委员主持学生代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多数原则做出决议。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代表两票。
12、工作职责
(1)修改本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提请全系学生大会审议;
(2)组织并主持全系学生大会;
(3)审议学生会主席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审议上一期学生会的决算和本学期的预算,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4)审议学生会主席提名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通过后报请系主任备案;
(5)在春季全系学生大会主持选举;
(6)如有本系20%及以上或30名及以上同学申请召开临时全系学生大会,则代表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请10天内组织临时全系学生大会。
第四章 仲裁与监督委员会
13、职能
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是学生会负责仲裁与监督的机构。仲裁与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所有仲裁决议必须所有委员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仲裁与监督委员会下设检查部,设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14、工作职责
仲裁与监督委员会的仲裁范围为:任何本会的干部以及组织机构的任何违反本章程、本会其他规章条例以及该机构章程的行为。仲裁与监督委员会不受理同学间民事纠纷。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接受学生的投诉,在收到有效投诉一周内,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组织调查,原则上进行公开的审理,投诉方和被诉方必须出席现场,由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做出判决。任何同学和本系教职员工有义务配合仲裁与监督委员会的调查。
检查部根据相关的条例负责纪律检查、卫生检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检查部向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报告。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根据情况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警告、公开谴责,报告本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
第五章 选 举
15、选范举围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代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仲裁与监督委员主任委员和委员。所有候选人独立参加竞选。
16、选举时间
每学年举行两次正常选举,分别在秋季和春季全系学生大会上举行,称为秋季选举和春季选举。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召开临时全系学生大会组织临时选举。组织选举委员会负责秋季选举,学生代表委员会负责春季选举。
17、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能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4名,按多数原则做出决议。选举委员会通过协商产生,由学生代表委员会负责协调,报系主任批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自行解散。任何经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候选人不得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18、竞选
所有的选举活动必须遵守《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会选举条例》。(以下称《选举条例》)候选人可以进行公开竞选。严禁贿选及其他有违《选举条例》的行为。如有参选者的选举行为不符合《选举条例》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做出处置,包括:口头规劝、书面警告、公开谴责、取消参选资格。如果候选人被选举委员会通知取消参选资格,可向选举委员会和本系主任提出书面申诉。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必须组织公开听证,如维持原取消参选资格决定,须先经本系主任批准。
19、胜负决定
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的合法选票才能当选。若所有候选人中无人获得至少超过半数合法选票,则在候选人中获得票数居于前二名者之间进行第二次选举。若二人票数相同,则主任委员代表两票。对于一个职位或同级别的职位,候选人中获得选票最多者担任该职位。
20、任期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任期到下一春季选举并产生新一届本会干部为止。如果在秋季学期有课程不及格则在春季选举后终止任期。受到弹劾的干部在弹劾正式生效后停止行使职权。
21、交接
在新的选举结束后3天内,上届干部必须向对应的下届干部办理交接,辞职和被弹劾的干部在新的干部产生后3天内办理交接。交接的内容包括:交待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财产。
22、职位替补
如果学生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由副主席接替直到全系学生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当主席、副主席都不能履行职责,由学生代表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临时主席,并在10天内补选。
23、辞职
学生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辞职:
(1)学习压力太大,难以完成学习任务;
(2)必须要开展的工作和自己的价值判断冲突过大;
(3)认为无法达成所要从事工作的目标;
(4)面临遭受弹劾,主动辞职则终止弹劾程序。
第六章 弹 劾
24、弹劾原则
弹劾是因学生干部在任期内犯有严重过错而终止其继续行使职权的法定程序。弹劾适用范围为在选举范围内产生的干部。在下列情形下弹劾学生干部: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品行不端,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有较为严重的贪污行为;
(4)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5)工作不认真负责,懒散而缺乏热情;
(6)其他被仲裁与监督委员会认为不当且不宜担任现职务的行为。
25、弹劾程序
由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执行弹劾程序。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可主动启动弹劾程序。如果有25名及以上的学生要求弹劾某一或某些干部,可向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签名请愿。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在收到请愿后7天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如果认为不符合弹劾原则,则不启动弹劾程序,并向提出请愿的同学进行说明。如果认为符合弹劾原则,则启动弹劾程序。弹劾程序包括:调查,公开听证,被弹劾干部公开辩解,学生质询,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内部讨论,做出决议。如果决议否定弹劾,则程序终止,并在60天内不再受理相同或相似的弹劾请愿。如果支持弹劾,则通知学生代表委员会组织召开全系学生大会,学生代表委员会须在10天内召开全系学生大会。大会程序如下:
(1)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向全系学生大会说明提请弹劾的原因;
(2)被弹劾者有权申诉,也可放弃申诉;
(3)弹劾请愿提出者及其他同学提出质询;
(4)表决,到会2/3以上的选票支持弹劾则弹劾生效,否则弹劾无效;
如果弹劾的对象为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则由学生代表委员会启动弹劾程序。
如果被弹劾学生干部在全系学生大会召开前主动辞职,则弹劾程序终止。
第七章 修 订
26、修订时间
原则上在正常召开的全系学生大会上提出修订案。
27、修订程序
修订案提出者在正常召开全系学生大会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代表委员会提交修正案,说明修正理由和方案。学生代表委员会收到修正案后讨论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不立案,则须向提出者解释。如果决定立案,由修正案提出者向全系学生大会做出说明。会议讨论修正案,付诸表决,有2/3以上的与会成员投票赞成则获得通过。
第八章 其 他
28、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生代表委员会。
29、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全系学生大会通过后立刻生效。
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会章程
第一届第一次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大会通过
2006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1、约定
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简称为本系;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大会简称为全系学生大会。
本章程使用的“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会”有两种含义:
(1)广义的学生会,指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代表委员会、仲裁与监督委员会的总和。
(2)狭义的学生会,仅指学生会主席领导下的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本章程中的“本会”是指广义的学生会,“学生会”是指狭义的学生会。
2、准则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服从中共河南财经学院党委、河南财经学院行政和本系的领导;接受院团委、院学生会的指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独立开展工作。
3、宗旨
本会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权利
本系学生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1)法律保护:国家法令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所赋予学生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护;
(2)表达自由:学生有按自己意志表达的自由;
(3)集社自由:学生有权成立学生社团并向本系同学开放,每个同学都有参与该学生社团并监督其运行的权利;
(4)学生媒体:学生有通过合理程序创办学生刊物和发布公共信息的权利;
(5)杜绝歧视:无论民族、信仰、性别、出身、政治观点、能力状况如何,每个学生享有均等机会;
(6)共同管理:学生有通过一定程序以一定方式提出议案的权利,对本会工作和机构设置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7)学生选举:学生均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5、机构
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包括: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代表委员会、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各自独立履行职责。每个机构下可设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章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6、职能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本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职能部门若干。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受到学生代表委员会、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及全系学生的共同监督。
7、学生会主席
学生会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的工作,对学生代表委员会和全系学生大会负责,被授予以下权利:
(1)制定本届学生会工作计划,报请学生代表委员会批准,获得通过后报请本系主任批准;
(2)做好学生会预算,报请学生代表委员会批准,获得通过后报请本系主任批准;
(3)提出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干部名单,报请学生代表委员会批准;
(4)组织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5)代表本会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活动;
(6)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各种临时机构,主席负责明确各种临时机构的权责;
(7)学生会主席有权对学生大会做出的决议行使否决权,并提出说明。对被学生会主席否决的决议,学生大会再次表决,如有2/3以上票赞成,则学生会主席必须执行通过的决议,否则,先前做出的决议无效。
8、学生会副主席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被授予以下权利:
(1)在主席的领导下,指导分管的各部部长完成各项工作;
(2)由主席授权对外代表本会,也可经由主席指定暂代主席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
9、职能部门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名,实行部长负责制,对学生会主席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干事。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下列职能部门:
(1)学习部
配合教师做好与教学有关的各项工作,为同学们提供内容新颖、题材广泛的讲座及各种学习活动,包括辩论赛、知识竞赛,英语口语竞赛等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协调学生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向同学们做好考前动员工作,积极营造系内优良学风。
(2)文体部
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文体活动,如举办晚会,歌咏比赛等,活跃校园文化气氛;组织各种体育竞赛,号召并组织学生锻炼身体。
(3)公共关系部
负责宣传和对外联络工作。选择合适的媒体对外宣传学生会的活动,经学生会主席授权代表本会向公众发布信息。通过外联加强与外系及其他院校学生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代表本会商洽联合举办的各种活动。通过邀请赞助,募集本会活动所需的资金和其他资源。
(4)社团部
凡是在本系注册的学生社团均须服从社团部的指导,社团部有权对其财务状况及其开展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在本学生会注册的社团包括本系学生组织的社团及河南财经学院的其他学生社团,这些社团在本系社团部登记注册。
10、财务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受学生会主席领导,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按多数原则做出决议。负责制定本会财务政策和具体操作细则,编制学生会预算和决算,依次向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委员会、系主任报请审批,全部获得批准后正式生效。协助学生会的其他机构及在社团部注册的学生社团编制预算。统一管理本系下拨经费及系公共关系部、社团部上缴的各项收入。对除财务委员会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的决算进行审计。每学期向本系学生公布上学期决算和本学期预算。
第三章 学生代表委员会
11、职能
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全系学生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本系全体学生行使权力。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4名,主任委员主持学生代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多数原则做出决议。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代表两票。
12、工作职责
(1)修改本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提请全系学生大会审议;
(2)组织并主持全系学生大会;
(3)审议学生会主席的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审议上一期学生会的决算和本学期的预算,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4)审议学生会主席提名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通过后报请系主任备案;
(5)在春季全系学生大会主持选举;
(6)如有本系20%及以上或30名及以上同学申请召开临时全系学生大会,则代表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请10天内组织临时全系学生大会。
第四章 仲裁与监督委员会
13、职能
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是学生会负责仲裁与监督的机构。仲裁与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所有仲裁决议必须所有委员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仲裁与监督委员会下设检查部,设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14、工作职责
仲裁与监督委员会的仲裁范围为:任何本会的干部以及组织机构的任何违反本章程、本会其他规章条例以及该机构章程的行为。仲裁与监督委员会不受理同学间民事纠纷。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接受学生的投诉,在收到有效投诉一周内,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组织调查,原则上进行公开的审理,投诉方和被诉方必须出席现场,由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做出判决。任何同学和本系教职员工有义务配合仲裁与监督委员会的调查。
检查部根据相关的条例负责纪律检查、卫生检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检查部向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报告。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根据情况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警告、公开谴责,报告本系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
第五章 选 举
15、选范举围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生代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仲裁与监督委员主任委员和委员。所有候选人独立参加竞选。
16、选举时间
每学年举行两次正常选举,分别在秋季和春季全系学生大会上举行,称为秋季选举和春季选举。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召开临时全系学生大会组织临时选举。组织选举委员会负责秋季选举,学生代表委员会负责春季选举。
17、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能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4名,按多数原则做出决议。选举委员会通过协商产生,由学生代表委员会负责协调,报系主任批准。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自行解散。任何经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候选人不得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18、竞选
所有的选举活动必须遵守《河南财经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学生会选举条例》。(以下称《选举条例》)候选人可以进行公开竞选。严禁贿选及其他有违《选举条例》的行为。如有参选者的选举行为不符合《选举条例》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有权做出处置,包括:口头规劝、书面警告、公开谴责、取消参选资格。如果候选人被选举委员会通知取消参选资格,可向选举委员会和本系主任提出书面申诉。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必须组织公开听证,如维持原取消参选资格决定,须先经本系主任批准。
19、胜负决定
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的合法选票才能当选。若所有候选人中无人获得至少超过半数合法选票,则在候选人中获得票数居于前二名者之间进行第二次选举。若二人票数相同,则主任委员代表两票。对于一个职位或同级别的职位,候选人中获得选票最多者担任该职位。
20、任期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任期到下一春季选举并产生新一届本会干部为止。如果在秋季学期有课程不及格则在春季选举后终止任期。受到弹劾的干部在弹劾正式生效后停止行使职权。
21、交接
在新的选举结束后3天内,上届干部必须向对应的下届干部办理交接,辞职和被弹劾的干部在新的干部产生后3天内办理交接。交接的内容包括:交待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财产。
22、职位替补
如果学生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由副主席接替直到全系学生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当主席、副主席都不能履行职责,由学生代表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临时主席,并在10天内补选。
23、辞职
学生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辞职:
(1)学习压力太大,难以完成学习任务;
(2)必须要开展的工作和自己的价值判断冲突过大;
(3)认为无法达成所要从事工作的目标;
(4)面临遭受弹劾,主动辞职则终止弹劾程序。
第六章 弹 劾
24、弹劾原则
弹劾是因学生干部在任期内犯有严重过错而终止其继续行使职权的法定程序。弹劾适用范围为在选举范围内产生的干部。在下列情形下弹劾学生干部: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品行不端,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有较为严重的贪污行为;
(4)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5)工作不认真负责,懒散而缺乏热情;
(6)其他被仲裁与监督委员会认为不当且不宜担任现职务的行为。
25、弹劾程序
由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执行弹劾程序。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可主动启动弹劾程序。如果有25名及以上的学生要求弹劾某一或某些干部,可向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签名请愿。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在收到请愿后7天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如果认为不符合弹劾原则,则不启动弹劾程序,并向提出请愿的同学进行说明。如果认为符合弹劾原则,则启动弹劾程序。弹劾程序包括:调查,公开听证,被弹劾干部公开辩解,学生质询,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内部讨论,做出决议。如果决议否定弹劾,则程序终止,并在60天内不再受理相同或相似的弹劾请愿。如果支持弹劾,则通知学生代表委员会组织召开全系学生大会,学生代表委员会须在10天内召开全系学生大会。大会程序如下:
(1)仲裁与监督委员会向全系学生大会说明提请弹劾的原因;
(2)被弹劾者有权申诉,也可放弃申诉;
(3)弹劾请愿提出者及其他同学提出质询;
(4)表决,到会2/3以上的选票支持弹劾则弹劾生效,否则弹劾无效;
如果弹劾的对象为仲裁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则由学生代表委员会启动弹劾程序。
如果被弹劾学生干部在全系学生大会召开前主动辞职,则弹劾程序终止。
第七章 修 订
26、修订时间
原则上在正常召开的全系学生大会上提出修订案。
27、修订程序
修订案提出者在正常召开全系学生大会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学生代表委员会提交修正案,说明修正理由和方案。学生代表委员会收到修正案后讨论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不立案,则须向提出者解释。如果决定立案,由修正案提出者向全系学生大会做出说明。会议讨论修正案,付诸表决,有2/3以上的与会成员投票赞成则获得通过。
第八章 其 他
28、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生代表委员会。
29、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全系学生大会通过后立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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